美国EB-5投资移民:2年投资期,支持vs.反对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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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移民局公布了依据新法将执行2年投资期新政:移民局官宣:新EB-5投资仅需2年!
这一政策的发布,立即引起了区域中心们的不满,并发起诉讼反对:重大新闻:2年投资维持期,IIUSA起诉移民局。
有意思的是,区域中心们自己不出面,怕被投资人骂,扛着IIUSA出头来独自发起诉讼。
最近,EB5Sir和IIUSA相关人士就该诉讼进行交流,他们的观点是:
1. 其发起诉讼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推翻移民局新政,回到老法下的“(临时绿卡)2年后的投资维持期”,不是想着一而再再而三地让投资人进行再投资,而是期望通过诉讼来与移民局达成妥协,确定5年的投资期,避免市场充斥2/3投资期的”低劣“项目。
2. 如果诉讼目的是打赢移民局,那么可能耗时2年,到2026年又是EB-5再次在国会进行延期的时间,那么国会将会有立法时机来修正该bug(国会至今无人承认有意图修改投资期维持期),诉讼也将无意义了。
IIUSA的观点是否正确,短投资回报期的项目是否就是”低劣“项目,一旦诉讼发起是否再会回到临时绿卡之后才计算2年投资期,那让老投资人陷入噩梦的再投资的根源。这些,EB5Sir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
我们今天,再来看看AIIA,EB-5投资人组织的对立观点。
他们在计划参与进该诉讼,向法庭递交第三方意见书来反对IIUSA,支持移民局的新政。
AIIA的反对观点如下:
1. 移民局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AIIA指出:
IIUSA在诉状中认为,移民局绕过了适当的法律渠道,在没有进行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的情况下,通过2023年10月的政策问答来定义保持期,这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PA)。IIUSA声称,移民局本应遵循更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以允许公众发表和行业人士参与进政策制定并发表意见。
AIIA认为:
移民局(的2年投资期新政)只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规则,而不是制定新的法律和规则,APA的通知和评论程序并不适用。移民局的问答(新政发布的方式)只是一种解释,并没有改变法规或他们评估申请的方式。移民局认为,它只是在尽可能地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
EB5Sir注:
这点比较有意思。在读到这些文字之前,EB5Sir也倾向接受IIUSA的观点,移民局新政的推出并没有走法定程序。而AIIA认为,移民局对于新法政策的宣布,并不是去制定新的法规,无需遵守所谓的行政立法程序。
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看法官怎么认定了。
2. 移民局的新政并未违反国会意图
AIIA指出:
IIUSA在其申诉中指出:"鉴于国会新的法规措辞与美国移民局现有的保持期规定一致,对法规最自然的解读是国会打算保留现有的保持期计算方法,而不是默默地将其抛弃......如果国会想要一个与具有约束力的法规不一致的结果,它就会在法规中写出一个不同的、明确的结果。"
IIUSA在申诉中说"如果像美国移民局的新规定所暗示的那样,投资者没有保持投资期超过两年的独立需要,那么根本就没有再投资的必要。国会新的再投资条款在实践中将是多余的。"
AIIA认为:
老法中,三次提到要求EB-5投资维持于"在外国人居住美国的整个期间 "。这一措辞曾出现在移民和国籍法216.6(c)(1)(iii)、216A(b)(1)(B)和 216A(d)(1)(A)中。
在新法中,国会选择删除216A(b)(1)(B) 和216A(d)(1)(A) 中的有关保持期的语言,同时还在203(b)(5)(A)(i) 中增加了新的投资维持期要求。如果国会没有改变投资维持期政策的意图,为什么他们要删除三个地方中的两处,并增加新的相关规定呢?
而且,IIUSA和区域中心们之所以极力推动在新法中加入再投资条款,就是因为他们曾压榨老投资者进行再投资,这个再投资条款主要是为他们而写的。
EB5Sir注:
意图,很难证明。虽然,区域中心相关人士多次告诉我,当年立法时出了差错,新的2年投资维持期是立法bug,发现之时已来不及变更。但是,至少,从新法的文本上我们能够看到,投资维持期的条款非常明确的改了。
3. 移民局的行为并非武断和反复无常
AIIA指出:
IIUSA在诉状中指出:"在此,美国移民局几乎没有解释它是如何决定保持期的开始时间的。它没有考虑任何替代方案,也没有评估如何最好地使保持期与法规的其他条款或整个EB-5项目的目标相协调。"
IIUSA还辩称,"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移民局的行为甚至没有承认它背离了已实施近 30 年的现行移民法规。仅这一点就使该行为是武断而任性的......"
AIIA认为:
移民局只是在执行RIA所做的修改,移民局准确地执行法律并无过错。
4. 2年投资维持期,并未违反历史惯例和其他类似联邦计划
AIIA指出:
IIUSA在其申诉中指出:"如上所述,美国移民局长期以来一直要求投资者在在临时绿卡后的2年内维持其投资。这一长期规则激励区域中心投资于高质量的项目,这些项目更有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回报,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机会,并为整个社区带来利益。”
"美国移民局没有考虑两年保持期规定的可替代实施方案,也没有考虑其决定的成本和收益。该机构也没有考虑重大的信赖利益以及数十年来与之相反的机构政策和行业惯例。"
AIIA认为:
过去这么多年,投资期这么长,原因在于移民局并未按照国会的初衷执行,审案效率拖沓,导致投资期延长,并且因为排期而更长。
其他类似联邦计划,都是经济计划,而EB-5是就业计划是移民计划,不具有可比性。
EB5Sir注:
IIUSA所说的5年惯例,以前审批比较快,差不多从递交I-526到I-829,5年差不多能下来了。所以,大家都习惯在文件中约定5年投资期。当然,这确实有一定的开发商对于贷款期限的诉求所在。
以上几点,是诉讼争议的核心所在。
其他还有几点,IIUSA认为:2年投资期将无法保证项目质量,并且损害EB-5投资人利益,都不是主要的法律争议点,就不展开讨论了。
EB5Sir个人观点是,#1条,移民局的新政颁布是否需要走行政立法程序,将是该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
希望移民局能够驳回IIUSA的起诉,或者大家能坐下来达成IIUSA所说的5年投资期妥协,最终避免新投资人长排期下的再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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