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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 | 稳定信贷价格,加强企业流水等数据分析——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金融行业 | 稳定信贷价格,加强企业流水等数据分析——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7月前



普惠金融,监管要求


2024年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对小微金融服务和涉农金融服务分别出台文件、明确要求的情况,在“五篇大文章”中普惠金融的总要求下,统筹对小微、涉农等金融服务作出了要求。同时,《通知》还强化了各银行未来对于普惠信贷相关服务的披露要求。

 

《通知》沿袭了2023年相关监管文件对于“两增两控”要求的弱化,甚至对于改革化险任务较重的地区,还进一步对小微信贷增速作出了差异化的安排。同时,《通知》还明确要稳定信贷价格,这或将可以使得至少未来半年时间内的银行新发放贷款价格相对稳定。

 

为了促进普惠信贷服务贴合各类主体的需求,《通知》不仅要求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同时还继续倡导拓展农村抵质押物范围。为了夯实拓展循环贷的基础,也为了更好的提升授信能力、加强风险监测,《通知》还提出了银行要用好流水等数据进行分析的要求,这不仅要求银行筑牢面向小微企业和涉农客户的收单服务,同时也意味着银行需要抓牢这些客户的基本账户,从而才能获得相应的流水数据进行分析。


《通知》提出要探索向小微企业等客群提供“信贷+”综合金融服务。随着银行竞争加剧,银行也需要开拓适合小微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2024年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1]。《通知》的内容涵盖了对各类银行在2024年做好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金融服务的内容。
 
一、统筹各类普惠信贷服务要求,强化年报披露
 
《通知》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对小微金融服务和涉农金融服务分别出台文件、明确要求的情况,在“五篇大文章”中普惠金融的总要求下,统筹对小微小微、涉农等金融服务作出了要求。
 
《通知》明确,该文件出台的目的在于“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在此之前,无论是原银监会还是原银保监会,在每年的3、4月份,都会分别出台当年涉农领域和小微领域相关服务要求的文件。而在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了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要求。《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指出:“普惠金融要雪中送炭、服务民生。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投入,支持牢牢端稳粮食饭碗、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支付。改进金融机构服务方式,让那些兼具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走进寻常百姓家。”这意味着“普惠金融”这篇大文章的内涵囊括了小微金融服务和涉农金融服务,这也为《通知》统筹要求小微和涉农信贷服务供给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通知》还强化了各银行未来对于普惠信贷相关服务的披露要求。具体来看,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在年报中公布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信贷投放、客户数量、贷款利率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随着相关信息的进一步披露,不同金融机构间普惠金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模式也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二、弱化“两增两控”之后的保量与稳价
 
《通知》沿袭了2023年相关监管文件对于“两增两控”要求的弱化,甚至对于改革化险任务较重的地区,还进一步对小微信贷增速作出了差异化的安排。同时,《通知》还明确要稳定信贷价格,这或将可以使得至少未来半年时间内的银行新发放贷款价格相对稳定。
 
对于小微贷款的增速,《通知》要求:“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力争全年实现监管目标。各监管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力争总体实现监管目标。对改革化险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差异化安排。
 
在我们2023年4月29日发布的《稳利率、控费用,优化结构、弱化“两增”——评银保监会2023年小微金融服务通知》[2]报告中,我们就已明确指出,在2023年监管部门发布的小微金融服务要求文件中,已不再提出“两增”的定量要求。在此之前,从2017年开始,监管部门曾陆续提出“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等目标。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延续了2023年相关文件中弱化“两增”的精神。同时还进一步减轻了改革化险任务较重地区的小微贷款增速要求,或也将有利于这些防范化解风险任务较重地区的银行机构加快化险。

对于小微和涉农贷款的价格和收费,《通知》要求:“稳定信贷价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认真评估合作必要性、服务贡献度与收费合理性,引导降低收费水平。对于收费过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
 
《通知》所提出的稳定信贷价格、降低信贷相关收费精神亦沿袭了2023年原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的精神。从历史的情况来看,2021年和2023年,原银保监会在小微金融服务相关文件中分别提出了“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和“(小微)贷款利率总体保持平稳”的要求。而从实践中来看,相较于2020年第四季度新发放一般贷款5.30%的加权平均利率,2021年四个季度的新发放一般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5.30%、5.20%、5.30%和5.19%,相关利率在前三个季度保持了平稳;相较于2022年第四季度新发放一般贷款4.57%的加权平均利率,2023年四个季度的新发放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4.53%、4.48%、4.51%和4.35%,亦是在前三个季度保持相对平稳,并在第四个季度出现显著下行。由此,从历史经验来看,《通知》相关表述或也意味着2024年前三个季度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将保持相对稳定,若2024年第四季度“稳增长”压力上升,不排除出现贷款利率显著下行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3年控制小微企业信贷等金融服务第三方收费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提出了“认真评估合作必要性、服务贡献度与收费合理性”的要求,这或许意味着为了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未来监管部门将逐步鼓励金融机构减少非必要的第三方合作。
 
三、推广循环贷模式,拓展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为了促进普惠金融信贷服务贴合各类主体的需求,《通知》不仅要求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同时还继续倡导拓展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通知》指出:“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灵活便捷地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的资金需求。”同时,《通知》还明确:“对于农户经营性贷款,可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条件开展续贷。
 
相较于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其他类型贷款,循环贷更类似于零售业务中的信用卡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客户几乎可以随时使用循环授信的额度,而不再需要较为繁琐的申请流程,大大的提升了客户申请贷款的便利性。不过,这一模式的拓展,大大的提升了银行对于客户持续高频授信的要求,需要银行在客户申请时高效审核额度,或随时高频跟踪客户情况动态调整其循环贷额度。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在循环贷模式下,银行很可能需要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可随时使用的表外授信额度,这也将占用相应的银行资本,或也将对银行的资本形成一定的压力。

《通知》还指出:“不断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不同于城市住宅用地流转相对便利、市场估值较为公允的情况,农村的用地种类繁多、流转变现受限也相对较多,因此长久以来其作为抵质押物的潜力也相对有限。我们此前曾在2023年3月6日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点与突破》[3]报告,阐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难点和可能突破,若未来政策能够进一步解决农村不同类型土地的流转处置难题,农村土地作为抵质押物的潜力也将被有效激活。
 
除了上述产品和模式的创新,《通知》还提出了“探索发放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加大对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等一系列要求。
 
四、用好流水等数据分析,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为了夯实拓展循环贷的基础,也为了更好的提升授信能力、加强风险监测,《通知》还提出了银行要用好流水等数据进行分析的要求,这不仅要求银行筑牢面向小微企业和涉农客户的收单服务,同时也意味着银行需要抓牢这些客户的基本账户。
 
《通知》指出:“根据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小微企业特点,优化服务方式,强化对经营流水、交易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风险识别管控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促消费扩内需。”
 
在我们2024年2月29日发布的报告《企金长尾客群经营:同业经验考察与建议》报告中,我们就提出了要在产品体系中重点倾斜收单、代发和企业财资体系的推介,在考核体系中,聚焦小微企业的各类“基本账户”,从而才能够在避免持续新增无效长尾客户的基础上,把牢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流水、收单数据,做到高频、可持续的、自动化的持续授信和信用水平监测。《通知》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与我们此前所提出的建议也较为一致。
 
除了银行通过企业流水等获得的日常经营数据,《通知》还提出了要“推动扩大平台数据维度、提升数据质量,归集共享更多与信贷业务紧密关联的数据,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从而以各类大数据、替代数据提升银行的授信和风险评估、监测能力。
 
除了用好各类外部数据之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机制,提升对接精准度”。此前,我们在2024年1月14日发布的《健全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评〈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4]报告中,详细阐述了“企业创新积分制”的体系以及部分银行依托“企业创新积分”的信用贷款模式。未来,随着各类政府名单、平台、信用信息的开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可以更多的使用各类替代数据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整体跟踪授信能力。
 
五、提供“贷款+”综合金融服务,建立服务专员机制
 
《通知》提出了要探索向小微企业等客群提供“信贷+”综合金融服务。未来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除了需要向大中型企业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也需要逐步开拓适合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通知》指出:“构建“信贷+”服务模式,结合小微企业需要,提供结算、财务咨询、汇率避险等综合服务。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小微企业、涉农客群的竞争烈度也在逐步提升。在过去的一段时间,相关竞争更多的是依靠存贷款价格的优势形成的“价格战”。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净息差的逐步收窄,单纯依靠“价格战”将难以长期维系银行的竞争优势。在此背景下,通过差异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以及个性化、更优质的体验开展竞争或将成为银行业未来争夺小微企业客户的重要方式。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鼓励面向重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建立服务专员机制,专门负责融资需求对接、金融政策解读、服务方案制定等工作,成为陪伴企业成长的伙伴。

注:
[1]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56478&itemId=878&generaltype=1
[2]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87c7148c0187cb9fedb9210e
[3]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8697ebc20186b66384b3137e
[4]https://app.cibresearch.com/tiptap_web/index.html#/shareUrl?id=37bc8ddb83c3cb3446157468238fa1b5&from=app&appVersion=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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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业研究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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