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的版权到底归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这样回应……
人工智能时代,AIGC技术及相关应用“强势出圈”。除了感慨AI超强的内容生成输出能力之外,法律人士也纷纷开始思考AIGC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及诸多科技伦理问题。
这些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滥用和隐私侵犯、AI安全、算法黑箱、责任承担、技术滥用等等,在AI技术发展应用的“高歌猛进”中,各界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AI治理。
以AIGC产生的版权纠纷为例。美国最有代表性的是“泰勒诉版权局案”,案件关键就在于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的问题。原告Stephen Thaler研发了一款名为“Creativity Machine”的AI软件,并使用它自动生成了一幅绘画作品。
但美国版权局以“该作品没有人类参与创作”为由拒绝了其版权申请,因此,原告向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版权局的决定。
国内也有类似案件。原告李某利用开源AI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绘画,并发布在自己的社媒主页中。被告刘某是一名创作爱好者,在另一平台发布的诗歌中将涉案AI图像用作插图。
原告就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AI图像构成美术作品,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等。法庭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AI图像是否存在人类的创作贡献,进而获得版权法保护”。
综上,AI生成内容版权属性的核心判断在于:AI究竟是仅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对人类的创作构思加以“映射呈现”,还是说“实质取代”了人类对作品创作元素的构思设计?
落地到实践中,基于相同著作权法理解的不同方向,存在哪些理论分歧?对司法实践及实务又有怎样的启发?
4月25日晚19:00,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老师,将针对上述难题展开深度剖析。
扫码报名,0元听课
入群领《<人民法院案例库>著作权实务案例集锦》
实践中,AIGC生成物的著作权
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为什么生成式AI对著作权认定的冲击如此之大?
——在生成式AI崛起之前,创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相对较小,创作在整个版权制度中是一个前置环节。在AI大规模应用之前,大部分的创作技术都只是延伸性的辅助技术手段,需要高度依赖人的创作构思,比如游戏视听领域的数字创作技术。
AI的出现,则使得在作品最终形成过程中,人类的贡献不断衰减、机器的贡献不断提升,这就直接冲击了人类的创作主体定位。
要讨论对AIGC生成物的保护与否,就需要对AI模型的运作机制以及人类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具体方式加以评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AI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这取决于其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创作构思,即“对于创作元素最终和具体的选择安排”。
就AIGC现有的内容生成模式而言,使用者通过设计“提示词和模型参数”来生成内容,其实很难就使用者和AI模型的创作贡献大小加以准确判断。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更倾向于定性层面的“独创性有无”,而非定量层面的“独创性高低”。
另外, AIGC作品的生成能力来自数据和模型,这些数据来源本身就存在隐患:AIGC模型往往需要经历一个预训练阶段,即通过对大量的样本数据进行学习和分析,提取数据的特征和模式。
这些训练数据也会不可避免地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显然也不符合当前著作权法的要求,即在使用相关作品时,必须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那么,如果AIGC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创作者是否要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科技的发展,既然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这类超级工具,那么面对著作权的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回应?
4月25日晚19:00,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老师,将针对上述难题展开深度剖析。
扫码报名,0元听课
入群领《<人民法院案例库>著作权实务案例集锦》
课程收获
掌握AIGC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规则
了解AIGC生成物保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此类侵权案件的法条适用规则
课程大纲
一、AIGC时代的变革
■ 内容生成与产业发展
二、AIGC生成物保护与不保护
■ 基于相同著作权法理解的不同方向,理论分歧与司法实践
三、AIGC时代面临的最大挑战
■ 超级工具使用的必然性与过渡时期方向探索的必要性
讲师介绍
宋 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具有40年审判经验,在担任法官期间,审理了大量专利相关案件。2012年1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2013年3月被全国妇联、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小组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2013年8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评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工作者”;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5年3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她主审的《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86号指导案例,给大量法官培训过。
扫码进群
0元听课
获赠学习资料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