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行业风险预警丨第101期
监管动态
异常交易
✤2024年3月11日至3月22日,上交所异常交易监管共116起,深交所异常交易监管共114起,本年共发生1714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
监管处罚
✤2024年3月11日至3月22日,本期各地证监局对证券基金行业经营机构及个人违规事件发出4张罚单,其中证券经营机构4张,涉及证券经营机构2家。
重大事件
公募基金行业面临异地监管检查
【点评】这是监管层加强治理的重要一环,旨在加强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执法问责,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效能。同时,监管部门期望通过这些监管活动,有效防控风险,加快一流投资机构的建设步伐,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与《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的监管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公募基金公司在面对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执法问责的新形势时,一是加强内部合规性建设,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组合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以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可以通过技术升级和流程优化来提升运营效率,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三是根据监管导向和市场变化,需要及时调整部分业务结构和投资策略,避免业务调整不及时而承担违规风险;四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维护投资者关系,为投资者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服务。
2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点评】2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误导性营销、直播展业违规等,这也是三方投顾机构常见违规事项。2023年至2024年3月24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收到的罚单共计40张,涉及23家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在人员招聘过程中,应当强化人员准入审核机制,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持有的资格证书真实有效。针对误导性营销问题,经营机构首先需要注意在进行营销宣传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其次,加强营销宣传合规管理,确保所有的宣传材料都经过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误导性表述;最后,对于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的直播等活动,应建立内部留痕机制,确保所有推广内容都有记录,便于事后核查和管理。
重点法规政策
证监会: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政策影响】《意见》从7大方面提出了25项重点举措,包括校正行业机构定位、夯实合规风控基础、优化行业发展生态、促进行业功能发挥、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抓好监管队伍建设。就如何建设一流投行和投资机构,《意见》分“三步走”,明确建设目标。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与国际投行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为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形成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全球领先的现代化证券基金行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目标,经营机构一是需要加强合规风控建设,确保业务运作的稳健性,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和挑战;二是加大创新力度,提升创新能力,以满足市场需求并缩小与国际投行的差距;三是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队伍,以支持其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与此同时,《意见》对经营机构夯实合规风控基础提出要求。经营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的合规理念,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实现母子公司全业务链条“垂直”一体化管控;二是加大合规风控技术系统建设力度,提升自研能力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自主可控水平,加强信息系统与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及应急演练;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严格限制违法违规人员“带病流动”,推动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意见》的出台,资本市场监管的系统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政策影响】按照强化“申报即担责”、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监管透明的思路,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合并内部操作规范,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5章,共39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落实“申报即担责”的思路,明确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二是强化证监会注册部门在现场检查中的统筹协调及指导地位;三是新增“飞行检查”机制,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四是将24个月内现场检查多次发现同类问题时从重处理,延长为36个月。其中,“检查期间撤回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带病闯关”问题将会是未来的监管重点,对“一查即撤”企业监管部门将会查到底,这也对中介机构压实“看门人”职责提出要求,保荐机构需要持续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强化勤勉尽责执业态度。
国际监管
日本FSA:修订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主要内容】3月12日,日本金融厅(FSA)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总则)》,主要增加了信息泄露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措施、风险应对、从业者监督和委托监督四个方面,安全管理措施方面,修正了关于个人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处理规程以及实施体系的建设等必要且适当的措施。风险应对方面,强调了根据业务性质、个人数据处理情况及记录媒介的性质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从业者监督方面,明确了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处理业者应建立适当的内部管理体系,并对员工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委托监督方面,规定了在委托个人数据处理时,应确保委托方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对再委托情况进行监督。
联合国大会通过首个有关人工智能的决议草案
【主要内容】3月21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一个有关人工智能(AI)的决议草案,以确保这项新技术能够惠及所有国家、尊重人权并且是“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技术。这项决议草案旨在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确保它们在人工智能讨论中处于同等地位,还旨在确保发展中国家拥有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和能力。决议草案承认了人工智能发展和使用的加速进程,并强调“迫切需要就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达成全球共识”。决议还承认“人工智能系统的治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需要进一步讨论可能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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