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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译析 | 环联公司案深度解析:董事信义义务标准的建构与反思

判例译析 | 环联公司案深度解析:董事信义义务标准的建构与反思

7月前


作者 | 吴   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LLB

一审 | 富   扬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二审 | Ellen Chen Cornell LLM

编辑 | 崔   雪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

         余卓妍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

责编 | 李   薇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从环联公司案看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对董事信义义务标准的建构


、案情概述


环联公司案[1]涉及环联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成员提起的集体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是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兑现式并购,该提议由环联公司的董事长兼CEO Jerome Van Gorkom先生提出,由Jay Pritzker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收购环联公司。股东们认为,董事会在批准合并时未能充分了解相关信息,未能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且未能向股东充分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因此违反了他们的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图片源于网络)


二、主要法律依据


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特拉华州公司法(Delaware Corporation Law)中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在做出商业决策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信息,善意地相信其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这一原则被称为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它为董事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免受因商业决策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董事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不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三、判决结果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董事会成员未能履行其谨慎义务,因为他们在批准合并提议时未能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具体而言,当天董事会主要依据Van Gorkom短短20分钟的演讲就批准了并购方案,而此前绝大部分董事都对这笔交易不知情。会上也没有向董事们提交书面的协议提要,董事们也没有得到任何足以支持55美元这个出售价格的书面依据。[2]法院认为,董事会的决定并非基于充分的商业判断,且在合并协议的修正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方面也未能有效行动,违反了谨慎义务。此外,董事会在获取股东批准合并时未能完全坦诚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违反了信义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董事会成员需对股东的损失负责。


该项判决的反对意见认为,多数意见误解了董事根据合并投票会议上提供的信息进行合理行动的能力。他们已经根据自身的资历做出了明智的商业判断,这种判断应该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图片源于网络)


四、案例评析


环联公司案对美国公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在董事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一方面,该案强调了董事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收集;另一方面,该案表明,即使董事可能享有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但如果他们在决策过程中表现出重大过失,仍然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


商业判断规则形成于司法实践,现已发展为美国公司法的基本组成部分。[3]这项规则虽然推定董事在决策过程中以忠诚、善意和适当的谨慎行事,但并非一概排除对公司决策的司法审查。[4]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5]或违反谨慎义务或信义义务的行为,善意推定可能会被推翻。[6]对董事谨慎义务范围的司法审查仅限于确定其是否为特定决策做出了合理的努力,以充分获取必要信息[7],即在特定场景下,与董事谨慎决策深度关联的信息。为此,董事可以聘请专家搜集信息,并合理地信赖专家意见,也可以合理信赖公司的内部记录,以及由员工和经理人提供的信息。[8]此外,只要信息已经获取并可供考虑,法院就不会评估各种潜在备选方案的相对权重。[9]


此外,该案例还突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即董事会在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交易中必须向股东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这一判决提高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标准,促使董事更加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实践表明,经由此案,美国公司董事会决策趋于保守,采用了许多不必要的形式步骤,增添了股东们承担的决策成本;另一方面,董事责任的高度不确定性也促使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O insurance)保费的激增。[10]


(图片源于网络)







注释

[1] Smith v. Van Gorkom, 488 A.2d 858, 46 A.L.R.4th 821, Fed. Sec. L. Rep. (CCH) P91,921 (Del. Jan. 29, 1985)

[2] 张巍.美国法上的董事谨慎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J].证券法苑,2022,37(03):98-122.

[3] See Percy v. Millaudon, 8 Mart. (n.s.) 68 (La. 1829); Godbold v. Branch Bank, 11 Ala. 191 (1847).

[4] See, e.g., Panter v. Marshall Field & Co., 646 F.2d 271, 293 (7th Cir. 1981); 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 280 A.2d 717, 720 (Del. 1971).

[5] See, e.g., Gimbel v. Signal Cos., 316 A.2d 599 (Del. Ch.), affd per curiam, 316 A.2d 619 (Del. 1974).

[6] Auerbach, 393 N.E.2d at 999-1000; Sinclair, 280 A.2d at 720.

[7] Lutz v. Boas, 171 A.2d 381, 396 (Del. Ch. 1961); Thomas v. Kempner, 398 A.2d 320, 323-4 (Del. Ch. 1979).

[8] 张巍.美国法上的董事谨慎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J].证券法苑,2022,37(03):98-122.

[9] Stern v. Lucy Webb Hayes Nat'l Training School for Deaconesses & Missionaries, 381 F. Supp. 1003, 1013-14 (D.C. 1974).

[10] 张巍.美国法上的董事谨慎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J].证券法苑,2022,37(03):9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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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美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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